发布时间:2024-09-27 15:22 信息来源:新晃县司法局
XHDR-2024-10001
晃司发〔2024〕6号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调解案件“ 以奖代补”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4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平安法治新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19〕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平安新晃、法治新晃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对象
依据《人民调解法》设立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派驻机构),或其推选、聘任的人民调解员。
三、奖励类别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将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类。
(一)简易矛盾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或即时履行协议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较低,易发多发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损害赔偿、侵权等领域,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疑难纠纷:
1.涉案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
4.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含)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3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纠纷;
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6.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7.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四、奖励标准和经费来源
对乡(镇)、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按照下列原则给予补助:
(一)简单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且完成网上(台账)信息登记的,每件补助5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100元;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200元;
(四)重大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500元。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按上级文件要求,由县司法局根据上年度本辖区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编制当年经费预算,按财政分级负担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五、奖励实施及程序
(一)申报。乡(镇)、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的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进行分类统计,如实填写《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明细表》(附件1)、《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书面协议范围案件核查认定表》(附件2)、《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口头协议范围案件核查认定表》(附件3)、《人民调解“ 以奖代补”补贴发放表》(附件4),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在案件核查认定表上进行签字确认,乡(镇)、村(社区)的呈报案卷上报乡镇司法所进行核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呈报案卷由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进行核查。
(二)审核。各乡镇司法所对所辖调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后,签署核实意见,并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三)复核。县司法局成立案卷评查小组负责对司法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经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汇总后报分管领导签批。符合发放要求的案件补贴,由县司法局按规定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六、监督与管理
县司法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大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虚领冒领、挤占挪用和截留奖励经费等违法违规操作现象。
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
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未报送的“以奖代补”案件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如上级出台文件有不同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人民调解“ 以奖代补” 明细表
2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书面协议”范围案件核查认定表
3.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口头协议”范围案件核查认定表
4.人民调解“ 以奖代补”补贴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