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4 16:46 信息来源:新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唐伯赓烈士陵园、殿溪三烈士墓园、朝阳水库烈士陵园、中寨烈士纪念碑、兴中烈士陵园等5处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1.唐伯赓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概况(附件1)

    2.殿溪三烈士墓园保护范围概况(附件2)

    3.朝阳水库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概况(附件3)

    4.中寨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概况(附件4)

    5.兴中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概况(附件5)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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