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调价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1 10:21 信息来源:新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调价管理办法》

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扎实推进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建立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保障制度,依法依规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调价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公告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欢迎各界人士和各有关单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线上反馈方式:在新晃县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在线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新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邮编:419200。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931690942@qq.com

联系电话:0745—6222346

附件: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办法

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新晃侗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价格定价调价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定价调价工作机制。

一、定价、调价方式

新晃侗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租金市场化定价及调价机制,租金标准由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租金收取单位负责承担,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

二、定价、调价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标准,原则上按项目所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价格的80%确定(水、电、气、网络、物业等费用除外)。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定价、调价流程

(一)初次定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进行评估;运营管理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拟定租金标准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拟定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可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若无异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后报县发改局备案,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调整定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需调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由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认可后方可进行调价。调价程序按初次定价程序执行。

四、估价机构

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的专业估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且无不良记录的估价机构。

五、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此机制实施。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运营管理单位参照本机制确定,最高不超过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标准的80%;同时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备租金标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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