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调整2024年度县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1 16:34 信息来源:新晃县消防救援大队
晃消安〔2024〕1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4年度县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明确消防监管职责,有效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三级管理范围的通知》(湘公通〔2006〕17号)、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湘消函〔2023〕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2024年度县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新晃侗族自治县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等86家单位调整为2024年度县管重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新晃侗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建筑,如该建筑内含此文件规定的县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则该建筑内的其余单位纳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抽查范围;对符合界定标准但尚未办理消防许可手续或手续不全已投入使用的社会单位,应列为消防机构的重点监管单位,加大检查频次。
三、各公安派出所对列管的重点单位要明确消防专干分片区负责,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能。要按照《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公发〔2016〕55号)、《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协作的意见》(湘消发)〔2022〕9号)的要求,在消防部门列管的重点单位范围外,对辖区单位认真进行排查摸底,确定公安派出所重点监管对象,报县公安局发文明确。
四、各重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灭火演练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经费保障。要按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2人值班制度和远程监控措施,提升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努力实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附件:新晃侗族自治县2024年度县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