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未整合)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7 14:06 信息来源:新晃县乡村振兴局
晃委乡振组办发〔2023〕20号
关于下达2023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未整合)项目计划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业部门:
根据中央、省、市下达的资金文件要求,经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我县2023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未整合)项目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此次下达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未整合)共1714万元。(具体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中央、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使用。财政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
2、做好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并按照《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湘财农〔2022〕14号)要求做好项目入库、动态调整、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工作。
3、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乡镇、行业部门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4、组织项目实施。请各乡镇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验收、报账,规范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抓紧项目施工进度,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并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附件:《 2023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未整合)项目计划表》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