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8 11:42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局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级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新晃县人民政府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或到县档案馆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当面受理点公开形式。本局当面受理点: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745—6222362。
本局还将采用政府文件、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局务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关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晃县人民路158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下午2:30——5:30(冬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45—6222362;
传真号码:0745—6222362;
电子邮件:292682249@qq.com;
邮政编码:419200。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应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
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办理申请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相关说明
1.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咨询、投诉、信访、举报等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12315,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03室,邮编:41920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