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信息公开指南

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09 10:46 信息来源:新晃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编制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栏目,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以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名义发布及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提出申请。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1.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3.个人隐私;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二号楼四楼408室 

联系电话:0745-6222877 

邮编:419200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下午2:30—5:30(冬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应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  
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办理申请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相关说明 

1.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咨询、投诉、信访、举报等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单位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单位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单位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