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7 14:51 信息来源:新晃县人民政府
XHDR-2020-01001
晃政办发〔2020〕1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因2018年划分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重新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按照区域环境状况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主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要河流带等人口集中地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实施禁养和限养。
二、划分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平溪一级保护区及氵舞水塘湾河备用水源保护区;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古夜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和缓冲区域。
3.新晃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中的建成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1.氵舞水(除塘湾河备用水源保护区)、平溪(除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溪、中和溪、龙溪沿岸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
2.风景名胜区及文化旅游区:黄家垅省级森林公园、夜郎谷风景区及今后所认定风景名胜区和文化旅游区范围内的区域。
3.古夜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区域。
4.新晃工业集中区中的建成区域。
5.新晃县城及各乡镇建成区域外的规划区域。
6.其他需要控制养殖规模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全县范围内除禁养区、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
三、控制要求
1.禁养区要求。禁养区内依法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原有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2.限养区要求。在限养区,依法禁止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原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其废弃物排放指标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未进行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3.适养区要求。相对集中饲养,适度控制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对污染的削减能力,实施生态环境化改造,提高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率,建设规范的治污设施;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晃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布图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附件:新晃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布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