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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3 11:13 信息来源:新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索引号:431200/2024-055696
  • 文号:晃政办发〔2024〕12号
  • 统一登记号:XHDR-2024-01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12-17
  • 签署日期:2024-12-17
  • 登记日期:2024-12-17
  • 所属机构:新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24-12-17
  • 公开责任部门:新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HDR-2024-01004

晃政办发〔2024〕12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租金减免工作,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实行减免。

一、减免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是低保户;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是因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肾病综合征、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严重I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功能衰竭、脑梗死等疾病)、残疾(执有一、二级残疾证的)、因灾等特殊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是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退役残疾军人(执有一、二级残疾证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的家庭;

(四)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可结合实际参照上述相应内容减免。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租户(包含符合多种条件类型)按50%的租金标准进行核减,不重复申请、核定、减免。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行提交申请、调查、审核和公示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留存一份复印件);

3.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甲(含)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等证明材料;

4.突发灾难等重大变故的,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及情况说明。

(二)初审、复审

1.初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复审。相关职能部门对公租房保障对象提交的申请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结合初审建议形成复审意见,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因伤(病、残疾)退役等军人家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普通残疾人群由县残联负责审核;受灾家庭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重大疾病人群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

(三)审批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公租房管理部门对复审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分别呈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核,由主管领导签署终审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可享受减免政策。

四、租金减免申请和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租金减免的特殊群体每年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租金减免资格;当年不进行租金减免申请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租金减免资格,按全额租金标准进行收取。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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