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9 09:54 信息来源:新晃县弄农业农村局
XHDR-2022-00003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规范肉品
市场秩序的通告
晃政通〔202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生猪、牛、羊等牲畜屠宰管理,维护肉食品市场供应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规范肉品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生猪、牛、羊等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所有生猪、牛、羊等牲畜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生猪、牛、羊等牲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牛、羊等牲畜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牲畜屠宰场所或牲畜肉制品产品储存设施。
二、严格生猪、牛、羊等牲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生猪、牛、羊等牲畜产品销售、肉制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牛、羊等牲畜产品,必须是生猪、牛、羊等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牲畜产品,具备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严禁私屠滥宰的生猪、牛、羊等牲畜产品上市流通和交易。
三、严格落实生猪、牛、羊等牲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性冷库、餐饮服务企业、食堂以及猪、牛、羊等牲畜肉制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及个人必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采购台账,索要相关资质证件、进货票据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加工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肉(俗称“白板肉”)及肉制品、半成品。
四、严格落实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猪、牛、羊等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执行牲畜入厂(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落实非洲猪瘟、瘦肉精自检、牲畜疫病检测制度,屠宰生猪、牛、羊等牲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牛、羊等牲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严禁屠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手续不齐的生猪、牛、羊等牲畜,严禁屠宰染疫病害牲畜,严禁肉品品质不合格的牲畜产品出厂销售。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单位、个人对生猪、牛、羊等牲畜私屠滥宰窝点以及非法销售、加工非定点屠宰的牲畜产品和收购、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牲畜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745-6232158;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45-6222362。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