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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晃政令〔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9-23 15:33 信息来源:新晃县林业局

  • 索引号:431200/2021-029787
  • 文号:晃政令〔2021〕1号
  • 统一登记号:XHDR-2021-000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09-30
  • 签署日期:2021-09-08
  • 登记日期:2021-09-23
  • 所属机构:新晃县政务服务中心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21-09-23
  • 公开责任部门:新晃县政务服务中心

XHDR-2021-00005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禁 火 令

晃政令〔2021〕1号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特发布林区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止行为: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炼山、烧炭、烧火积肥、烧田坎草、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山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责任单位、监护人要加强对智障人员、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监护义务,监护人要承担监护责任;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特别是在清明期间,要移风易俗,采取鲜花、植树种草和互联网等文明、绿色、安全、环保的祭拜方式参加祭祀活动。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森林火情举报电话:0745-6230119。

代县长:杨鹏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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