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5-27 17:10 信息来源:新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出台该《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一)为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城镇化进程,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民生福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三)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二、起草过程
(一)根据省委第十巡视组巡视反馈的问题,涉及到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缓慢,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力,县委县政府收到整改清单后,立即成立整改专班,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二)组织相关部门到怀化周边县市进行考察学习,主要考察被征地农民身份的甄别,补偿标准、社会保障征缴、安置及补贴参保等工作;
(三)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听证会,并在县级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新晃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四)我局领导对起草的《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其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在多轮讨论后完善了该《实施办法》。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第四条第(三)点:“各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特殊情况需作个别调整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我县起草的《实施办法》在认定时间段(从2007年7月24日开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对象“存量”基本情况基准日(以《实施办法》实施日为基准日确定)、认定范围(解释并细化了7种不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况)、补贴年限(“具体补贴年限和比例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经县领导同意,我县补贴年限为3年)。
《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草案经过近6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