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10-23 19:01 信息来源:新晃县司法局

一、出台《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通过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二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依据合法、合理、有效的问题,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能有效推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三是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规定,开展此次即时清理工作。

二、该文件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制定该文件,可以对现有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对已出台新规定的老文件予以废止,对已超过适用期或已完成工作任务的文件宣布失效,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制定该文件的主要依据

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

四、起草过程

2024年7月30日,县司法局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怀化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下发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县直各单位和有关组织按照文件要求都开展了清理工作,报送了文件清理情况,提出了清理建议。县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与法律事务股对各单位的清理建议逐一进行了审核,提出了初步审核意见,并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经认真研究、确定清理结果,综合各部门意见形成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内容。一是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业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二是对有效期已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因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或者有效期未满需要修改的,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重新制定。三是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执行的,继续有效。四是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三)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四)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此次清理规范性文件46件,详细列明了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登记号、失效日期等信息,截至目前继续有效的文件有27件,失效的15件,宣布废止的4件。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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