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07 15:34 信息来源:新晃县林业局
一、出台《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的必要性
第一是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推进,我县加大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公益林保护等重点林业工程项目效果显著,且大部分林区多年没有发生大的森林火灾,森林资源快速增长,森林多样性不断丰富。但森林资源增长的同时,地表枯草积层也越发丰厚,过量的可燃物一直没有清除,且林内可燃物数量逐年增加,随时都有发生森林大火的危险,极易酿成重大火灾,一旦起火,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后果。
第二是我县每年冬季、春季长期出现高温、干燥、高火险天气,加上农事用火增多、流动人口的上涨,增大了森林火灾的隐患,防火局势愈发紧张,森林防火管理压力不断增大。地理环境上,部分区域立地条件差,保水能力不强,水分流失快,也导致山地森林火灾多发。
综上所述,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是必要的,通过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能显著降低森林火灾的发生率,不仅能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能节省扑救林火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还能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划定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林区、商品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明确我县森林防火区内的禁止行为和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3、《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审查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情况
该规范性文件由县林业局起草,9月5日征求了各乡镇、县应急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意见中,各方对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经过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