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9-25 19:51 信息来源:新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出台该《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住房管理办法》是有效解决当前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缺失的手段之一,是保障无力购房者的住房需求,为最低收入者提供“托底性”保障。

(二)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通过完善的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是政府福利的表现形式,其能否公平合理地分配,直接关系到公共住房政策实施的效果。

(三)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利于多层次解决各类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当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潜力较大,有些家庭可能买不起房,只能以较低的租金价格取得住房使用权;部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和新就业人员或进城务工农民,这部分群体处于暂时性的购买力不足阶段,需要过渡性的租赁型公共住房以满足短期内的居住需求。因此,作为完善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一个稳定的、规模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最需要的人提供的住房保障和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因此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2022年6月我局特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修订《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2年7月我局启动修订《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工作。

(二)调查研究的情况。

为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我们组织了部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住建系统的老同志进行座谈,对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他们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我们还先后赴怀化、沅陵、溆浦等地进行了考察,并将他们的有益经验吸收进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制定中。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或者听证会的情况。

我们自起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以来,我们组织召开有部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和对公租房有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的座谈会,充分征求他们意见,得到他们广泛支持。部门和群众的合理建议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最终明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定位、租金标准、户型面积、监管体制等问题,形成目前文稿(征求意见稿)。

(四)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文件的重点内容的说明。

1.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修订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要求符合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等多种方式筹集。

2.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修订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所覆盖的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办法》是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制度保障。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修订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所须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对申请对象资格的受理、审核等程序。保障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所覆盖的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4.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修订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优先保障的对象等内容。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相适应。使公共租赁住房资源不被浪费。

5.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修订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的办理内容、租金的收取和租赁期限。在制度上确定了租赁的合法、合理性。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后期管理:修订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的管理制度,确定了租赁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不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

7.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修订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内容。在保障房的分配时接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清理不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并对他们进行清退和停发租赁补贴,受理相关举报,杜绝骗租、转租行为的发生。

(二)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1.明确了保障对象、轮候规则和保障重点。明确了本地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等保障对象的具体范围。明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法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并明确了重点保障对象。

2.明确了职责分工。明确了与公租房管理和保障对象审核相关的单位的工作职责。

3.明确了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明确公租房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发放租赁补贴,对超出轮候期仍符合条件的必须发放租赁补贴。

4.对部分标准进行了量化。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补贴应当按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须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明确对正在实施保障的对象和轮候对象每年要进行资格复核。

5.进一步明确公租房的资产与权属管理,规定了公租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6.强化了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并进行惩戒,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7.明确了公租房盘活处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补助不流失的前提下,可由市县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类处置和盘活。

(三)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在准入条件方面:

1.人均居住面积从原来的不超过10平方扩大到不超过15平方;

2.家庭仅拥有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微型客货车辆价值从原来的不超过4万元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3.新增了有工商注册,但注册资金不高于10万元。

4.新增了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但总额不足以支付我县商品房价格首付款;

以上参照外地经验制定的内容使我县公租房制度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局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起草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办法》更加严谨,更具备操作性,还需要挂网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实《办法》内容。

特此说明。

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住建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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