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晃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5-24 17:17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一、出台该《新晃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必要性

第一、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了确保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进行,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规范土地流转的行为。

第二、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引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升级。同时,也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收渠道,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管。该《实施细则》可以明确土地流转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出台该《实施细则》是适应政策要求和市场需求:当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出台《实施细则》是适应政策要求和市场需求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土地流转的政策导向和操作规程,可以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土地流转,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

二、该办法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1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24〕14号)

三、调查研究的情况与拟解决的问题

通过调查与清产核资发现,我县土地流转规模逐年扩大,流转形式多样化,但流转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流转合同不规范、流转价格不合理等。同时,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有意愿并已开始参与土地流转,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动力,但也存在部分企业忽视农民利益、损害土地资源等问题。此外,大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持支持态度,希望通过流转给相应工商资本企业经营以提高土地收益,但也存在部分农民对流转后的土地用途、流转价格等存在疑虑。要彻底根治这些问题,急需对全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进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流转交易,以充分保障各方利益不受侵害,助力乡村振兴,盘活现有资源。

四、该实施细则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该细则是一项审批规范实施文件,由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起草,通过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告等形式,充分征求了县农业农村局、县委改革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先后多次对《新晃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后由农业农村局党委班子讨论研究通过并一致同意送审。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十一条是根据新晃县实际情况制定。

(二)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本管理办法第二、三章部分内容参照《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通发〔2024〕7号)相关内容制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新晃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经过3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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