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3 11:25 信息来源:新晃县公安局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罚款的处罚: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警告的处罚;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罚款的处罚。 已经超过15日未到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接受处理。经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依法邮寄告知书后,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已经在三十日内未到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接受处理(附名单及交通违法事实等相关内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告知,公告日为30日。在公告期内以及公告期满后30日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