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交通违法久拖未裁决案件按照缺席直裁程序进行公告裁决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0 17:03 信息来源:新晃县公安局

    为维护法律权威,解决当事人逃避、消极配合处理交通违法问题,确保执法效果,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履行告知后三十日仍未处理的涉嫌驾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致一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行经路口或进出、穿越道路不按规定行车、停车或让行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案件实施缺席直裁程序进行公告裁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于20220311通过电话告知、邮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社会媒体公告等方式2021年610日至1014日期间周维兴,张有忠,肖建幸,吴承昀,姚湘粤5位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致一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行经路口或进出、穿越道路不按规定行车、停车或让行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违法当事人进行了告知。

二、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以下附表内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公告期届满后,对于当事人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案件,有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违法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缺席直裁。

三、本公告421日生效,公告日期为期7日,即2022421日至2022429日止,当事人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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