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扶罗镇扶罗村土地的公告 晃政公〔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04 信息来源:新晃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为建设新晃县2023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需征收扶罗镇扶罗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湘政地〔2024〕1079号
批准时间:2024年4月18日
批准用途:新晃县2023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所有权人 |
位置 |
地类和面积 |
扶罗镇扶罗村 |
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扶罗村 |
耕地0.0353公顷, 建设用地0.0037公顷;合计0.0390公顷。 |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文件执行。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费按照《怀化
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22〕6号)文件标准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不进行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扶罗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下发后,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
3.办理户口迁入。因出生、婚嫁、回国定居、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4.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6.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期间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省人民政府湘政地〔2024〕1079号)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