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晃县202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充公告 晃政拟征〔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3-05 10:11 信息来源:新晃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我县就拟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新民村、大洞坪村土地有关事项于2023年9月14日发布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晃政公〔2023〕7号)。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地补充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及用途
实施新晃县雅康精神病医院建设专项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大洞坪村桅子边村民小组及晃州镇新民村上岩窝村民小组,拟征地范围具体见拟征地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大洞坪村桅子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076公顷(乔木林地0.0076公顷);晃州镇新民村上岩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851公顷,其中水田0.3192公顷,旱地0.0003公顷,林地(其他林地)0.7145公顷,草地(其他草地)0.02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0.0690公顷,田坎0.0591公顷。两村合计1.1927公顷。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文件标准执行,即:水田73400元/亩,旱地、交通运输用地和田坎60922元/亩,林地49178元/亩,其他草地36700元/亩。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按照《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22〕6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拟征地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种、抢建坟、抢搭建等。抢栽种的青苗、抢新建的坟墓及抢搭建的房屋、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将对拟征土地进行现状调查以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农户予以配合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