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晃县202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晃政征补〔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5-06 10:13 信息来源:新晃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试行)〉的通知》(晃政发〔2024〕1号)文件,现将新晃县202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大洞坪村桅子边村民小组及晃州镇新民村上岩窝村民小组,拟征地范围具体见拟征地项目勘测定界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大洞坪村桅子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076公顷(乔木林地0.0076公顷);晃州镇新民村上岩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851公顷,其中水田0.3192公顷,旱地0.0003公顷,林地(其他林地)0.7145公顷,草地(其他草地)0.02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0.0690公顷,田坎0.0591公顷。两村合计1.1927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新晃县202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具体建设雅康精神病医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即:水田73400元/亩,旱地、交通运输用地和田坎60922元/亩,林地49178元/亩,其他草地36700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试行)〉的通知》(晃政发〔2024〕1号)文件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征地安置对象为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的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七、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单户的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付给个人。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自2024年5月6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时间不低于三十日。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时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建、抢种、抢栽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联系人:张仕长,联系电话:0745-6222041。

3、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如主动放弃听证,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

特此公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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