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晃一中提质扩容(标准化建设)项目、新晃教育综合体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8 10:58 信息来源:新晃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新晃一中提质扩容(标准化建设)项目、新晃教育综合体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定公告
晃政公〔2023〕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7号)之规定,我县依法下达关于征收新晃一中提质扩容(标准化建设)项目、新晃教育综合体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定,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本项目以提升新晃一中办学整体教育水平和满足我县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目的。
二、征收范围:县供销社原办公楼(含门面及院内商业用房),县原经委办公楼(含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门面、原经委宿舍楼(1、2栋),新晃一中青少年活动中心、新晃一中图书馆、新晃一中老食堂。
三、征收对象:新晃一中提质扩容(标准化建设)项目、新晃教育综合体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相关单位、个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四、征收安置政策和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怀政发〔2022〕7号);
(五)新晃一中提质扩容(标准化建设)项目、新晃教育综合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新晃一中提质扩容(标准化建设)项目、新晃教育综合体建设项目涉及国有资产部分征收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开展具体工作。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七、征收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
八、征收实施期间,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有关部门对上述行为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九、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新晃一中提质扩容(标准化建设)项目、新晃教育综合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新晃一中提质扩容(标准化建设)项目、新晃教育综合体建设项目涉及国有资产部分征收安置方案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