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茶坪小杨烟花爆竹经营部和吴艳琼烟花爆竹经营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25 15:09 信息来源:新晃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被处罚单位(人)

新晃县茶坪小杨烟花爆竹经营部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茶坪村下绞组

执法股室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

执法人员

曾文胜杨俊

案件来源

执法检查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处罚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湘怀新)应急罚〔2022〕20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2 年 7 月 20 日,新晃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杨赞木(系新晃县茶坪小杨烟花爆竹经营部业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储量为 250 箱烟花爆竹,实际储存 326 箱烟花爆竹,超过核定储量的 30.4%;另经营部销售人员张行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工作。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被处罚单位(人)

新晃吴艳琼烟花爆竹经营部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凳寨村

执法股室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

执法人员

曾文胜杨俊

案件来源

执法检查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处罚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湘怀新)应急罚〔2022〕19 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2 年 7 月 20 日,新晃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年度计划执法工作中,发现吴艳琼(系新晃吴艳琼烟花爆竹经营部业主)聘请的销售人员杨再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事烟花爆竹销售。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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