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社会投资招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6 09:20 信息来源:新晃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4〕34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和《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我县新增耕地项目的选址、验收及后期管护工作,保障新增耕地的质量和数量,特向全国引进资金雄厚、技术过硬、耕地指标异地交易能力强、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土地开发国有企业到我县进行土地开发,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社会投资进行公开招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商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

1.项目区域:新晃侗族自治县区域内。

2.实施内容:符合耕地开垦条件的水田开发、旱地开发、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新增水田等级11级,新增旱地等级12级。

3.实施规模:三年内(2024-2026年)拟开发10000亩。

三、招商模式

本项目向全国公开招商1—3家社会投资主体,通过对报名人资格条件审核,确定社会投资人,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与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签订相关协议。

四、运作模式

1.按照政府统筹规划、协调监管,相关部门协助社会投资依法依规科学合理选址、分片实施的原则,由社会投资方“全额投资、全程运作、全担风险”的项目运作模式。

2.社会投资主体负责包括项目所有前期工作、实施、验收、指标确认入库、项目后期管理和协助指标交易等工作,全额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和其他费用等直至获得耕地指标确认和交易所有的资金。协助政府进行新增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等工作。

3.确认后的耕地指标扣除省市统筹的耕地指标外,剩余的耕地指标属县人民政府所有。县人民政府根据合作协议对社会投资主体进行奖补。

4.本招商项目一切风险由社会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五、资格条件

1社会投资人必须为依法经营,国内登记注册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企业营业范围必须包含土地整治类(含对土地开发工程项目、土地整理、开垦、复垦工程项目的投资、土地整治服务)。具有独立国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含)壹仟万元人民币。

2.接受联合体方式,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国有中大型企业,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不超过3家,应体现各方投融资、项目建设和指标销售等优势。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履约情况良好,法定代表人在近一年内无犯罪记录,社会资本方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名单,并提供网页截图,

4.社会资本方或联合体企业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施工质量管理能力、后期管护能力和耕地指标销售能力。报名企业应交纳伍佰万元(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六、报名时间及要求

凡有意参加招商的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复印件(非施工企业无需提供)、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非法人代表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式两份,原件现场查验。于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26日到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报名。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商公告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先生 13762921368

    吴先生 137629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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