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13 10:21 信息来源:新晃县政府办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营商环境诉求快速有效解决,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现将我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指南公布如下:
一、受理范围
1.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3)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7)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8)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9)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10)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11)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2.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2)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3)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3.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2)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5)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已经或应当进入信访、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或者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3.反映内容不具体、缺乏政策法规依据无法办理的事项;
4.同一服务对象的同一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已依法办理完毕,服务对象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5.涉及110、119、120、122等紧急救助事项;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事项;
7.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8.投诉件中对含有不文明用语;
9.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三、注意事项
投诉举报人原则上应当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
1.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3.必要的证据材料;
4.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来信来访来电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1号楼B座507室
2.诉求专线:0745-6266330(限工作日),0745-12345(全天候)
3.工作邮箱:xhxzfyhb@163.com
4.网络投诉:“码”上监督马上办,扫描新晃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监督二维码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