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0 15:39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 索引号:430S00/2022-0403353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2-12-3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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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二批)的公告

为有效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国家和我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要求,我省相关区域需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及污染物控制因子

长沙市(宁乡市)湘潭市(湘潭县、湘乡市),娄底市(冷水江市、新化县)衡阳市(常宁市、耒阳市、衡南县),郴州市(临武县、桂阳县、宜章县、苏仙区、永兴县)永州市(零陵区),岳阳市(临湘市、平江县)邵阳市(新邵县),怀化市(沅陵县)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共19个县市区。具体污染物控制因子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项目)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3年12月30日起现有企业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确定2年内完成异地搬迁、整合入园的企业经提出申请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在异地搬迁、整合入园完成前可暂不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已进入工业园区且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经提出申请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可暂不执行本公告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应执行本公告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一批)的公告》和本公告要求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现有企业不能达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附件: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第二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30


附件

湖南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第二批)

序号

名称

编号

污染物控制因子

执行区域

1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

GB 25466-2010

修改单

水污染物:总镉、总、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长沙市(宁乡市)湘潭市(湘潭县、湘乡市),娄底市(冷水江市、新化县)衡阳市(常宁市、耒阳市、衡南县),郴州市(临武县、桂阳县、宜章县、苏仙区、永兴县)永州市(零陵区),岳阳市(临湘市、平江县)邵阳市(新邵县),怀化市(沅陵县)湘西自治州(花垣县)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

2

铜、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2010

GB25467-2010

修改单

水污染物:总镉、总、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

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GB 31573-2015)

修改单

水污染物:总镉、总砷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备注

标准表中执行区域、污染物控制因子在《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一批)的公告》中已有明确要求的仍按第一批相关要求执行。

一图读懂 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二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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