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8 10:21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HCR-2024-01005

怀政办发〔2024〕2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实施“五新四城”战略,以高水平开放推动全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外贸企业为拓展外贸业务在产品研发、设备购置、技改升级、货物仓储等领域产生的实际费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海关、外汇信用管理等级情况,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开拓海外市场。对企业为开拓海外市场以参展商名义实地参加境外展会或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以采购商名义实地参加境外展会开展国际采购且签订采购合同的,对发生的实际人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对参会企业(专业观众或采购商)按照1000元/次/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支持不超过3人;对参展企业(参展商)的展位费、特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境外经贸考察对接活动所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由牵头单位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支持进出口融资贴息。对企业进口符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的商品及设备所产生的融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外贸供应链平台贸易项下的融资贷款利息(年化利率不超过4.2%)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企业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办法”项下的出口订单融资,给予贷款融资利息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独立站、社交媒体及专业的电子商务推广平台等进行线上推广营销,对线上推广营销产生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海关AEO高级认证。对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为完善自身信用体系建设所产生的咨询辅导费、体系建设费、委托业务费等服务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提质。对经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年度综合业务开展情况(如进出口,退税、收汇和服务企业数量等)给予适当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5万元。支持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对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在省商务厅限额数要求范围内给予25万元/个的支持。鼓励县市区(园区)对服务全市范围的外贸服务中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七条 支持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外贸企业建设完善境外分支机构、售后维修网点、展示销售中心、仓储物流中心、融资和风控体系等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对其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认证。对企业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等项目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开展业务培训。围绕外贸企业实际需求,鼓励开展外贸业务培训,给予承办单位资金支持,其中单次规模达到50人以上的按不超过1.5万元/天的标准予以支持,单次规模达到100人以上的按不超过3万元/天的标准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支持外贸创新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园区)研究支持外贸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考虑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海关、外汇信用管理等级情况,对推动外贸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省级下达的外贸专项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在资金额度内予以支持。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未享受中央、省级外贸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措施予以支持。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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