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0 16:51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HCR-2024-00001


怀政发〔2024〕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实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金融、国防动员、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每年可根据实际确定高位调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推进。

第六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或者在细分领域有战略性突出优势的其他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办公楼及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其他不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

(二)投资规模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其中,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产业发展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社会民生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三)年度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5000万元以上,产业发展项目年度投资3000万元以上,社会民生项目年度投资2000万元以上;

(四)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五)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够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六)已由相关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备案)。

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标准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债项目,应当全部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已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未竣工项目,无特殊原因,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符合条件的重大前期项目可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筛选申报的责任主体,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每年保持适度增长,产业发展项目投资占比不低于60%。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及项目业主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策划、储备入库、申报实施,建立行业项目专项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实行联系市领导日常调度、分管市领导每月调度、主要领导季度调度的工作方式,高位调度、合力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对县市区实施和承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负责,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和承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单位负责人牵头负责,实施全周期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对照职能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一)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是项目直接责任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管理、服务推进等工作,每月10日前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二)市统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应统尽统;

(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谋划、立项争资、储备入库、申报实施、调度服务等工作;

(四)市直要素服务部门应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专班,落实专人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环保、用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实行清单式服务和跟踪销号管理。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年初交办、季度调度、年底销号的方式进行督导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要求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档案等资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每年举行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现场观摩活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加强与市直有关单位的联动协调和服务保障,分析研究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难点问题,对问题实行预警制、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

第十六条 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机制,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建立服务台账。市直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和一名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对属本部门审批的事项做到随报随批;对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应随报随转,全程跟踪服务。

属地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消防、文物、国防动员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土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做到应保尽保。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

涉及用地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涉及省级审批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对接。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政府出资的,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应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各相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应按照规定优先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对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与金融机构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融资对接沟通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市重点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主动对接市重点建设项目融资需求。

第二十条 电力、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给排水、供气等单位应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投产和使用的配套需要。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优化本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环境,及时查处扰乱和破坏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行为,依法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拦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督导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作实物量以及有关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情况的督导检查。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或者书面交办,对没有及时整改或者反馈回复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制定合理的审查方案,对有关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每年评选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先进县市区(园区)、先进单位、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督导检查发现的下列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移送相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统计中弄虚作假或者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

(三)延迟拨付应当拨付的资金,影响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

(四)违反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违反规定增加市重点建设项目负担的;

(五)未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处置突发事件不及时的;

(六)不及时研究和依法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

(七)虚报、瞒报、篡改、拒报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或者不及时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信息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移交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在怀重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的管理规定,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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