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知识库
发布时间:2021-12-03 14:45 信息来源:新晃县融媒体中心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怀化市居民基本物质生活需求和物价指数以及市、县财政的承受能力,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现定为55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
三、低保金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答:月实发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
四、家庭月总收入是哪些?
答: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入;无固定职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所有合法收入;家庭成员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及其他资助收入;家庭成员的存款、股金、债券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五、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答: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
六、申请者应提供的哪些证件或证明?
答:1、申请者1寸免冠照片4张;2、申请者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所在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收入证明并提供联系电话及工资领取凭证;4、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优抚对象双定补助证;5、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断书;6、市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书、化验单等;7、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力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做出的丧失劳动能力状况证明;8、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子女所在街道或单位出具子女家庭人口情况及收入证明;9、家庭有固定电话的,应出具申请前3个月的电话费缴费凭证;10、申请者家庭成员有外出务工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11、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及学费缴费单;12、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城市低保示意图
个人书面申请——街道(乡镇)联合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评审——公示申报人名单——街道(乡镇)审核——公示上报低保户名单——民政局入户核查、审批——公布准低保户名单——发证、发存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怀化市居民基本物质生活需求和物价指数以及市、县财政的承受能力,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现定为4300元/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农村最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符合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农业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三、低保金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答:月实发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
四、家庭月总收入是哪些?
答: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入;无固定职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所有合法收入;家庭成员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及其他资助收入;家庭成员的存款、股金、债券等。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以申请低保上年度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准。
五、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答: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
六、申请者应提供哪些证件或证明?
答:1、申请者免冠1寸照片3张;2、申请者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书、化验单等;4、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力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做出的丧失劳动能力状况证明;5、优抚对象提供《优抚证》,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6、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养、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7、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及学费缴费单;8、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9、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有效证明。
申请农村低保示意图
个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联合村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评审——公示申报人名单——乡镇(街道)审核——公示上报低保户名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政局入户核查、审批——公示准低保户名单——发证、发存折
临时生活救助
一、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答:因患病、就学、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是什么?
答: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给予现金或物资帮助。救助金额较小的,可由街道(乡镇)审批救助。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三、申请者应提供哪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答:1、申请者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2、低保证或特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3、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包括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住院原始发票等);4、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大学生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就读大学的需出具所在学校学费证明);5、遭受火灾的需附所辖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的有效证明材料、受灾照片等;6、交通事故鉴定书;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示意图
个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入户初审——张榜公示——县级民政局审核——县级民政局或街道(乡镇)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养老服务领域的相关内容
一、特困供养人员的解释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办法。由民政部于2016年10月10日发布实施。
2021年4月26日,经民政部《民发〔2021〕43号》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特困供养人员怎么认定?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特困供养人员怎么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特困供养人员怎么审核?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一、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哪些?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孤儿,可由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发放基本生活费散居每人每月950元,集中养育每人毎月1350元。18岁以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
1.教育保障。教育部门:在执行国家教育资助政策时,孤儿要有优先予以资助(学前入园补助、困难学生助学金、学杂费免除、寄宿生生活补贴等)。民政部门:“孤儿助学"工程,18岁以上,中专、大专、本科及研究生等,每人每年一万元助学金。
2.医疗救助。医疗卫生部门:城乡医保。民政部门:“孤儿明天计划”医疗救助(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康复费用资助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发放基本生活费散居每人每月950元,集中养育每人每月1350元)
三、重病、重残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未满16周岁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五、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六、流浪儿童。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七、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指因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导致失明的)、尘肺、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0种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并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予以证实;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服刑、被公安部门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等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已超过6个月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 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一)生活保障。第一档:950元/人.月:建挡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A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二)第二档:475元/人.月: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三)教育。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由当地彩票公益金资助,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助学金。
(四)认定。
1.申请。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残疾证、医院诊断、法院判决以及宣告死亡或失踪文书、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文书、逮捕相关文书等。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要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中签署查验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釆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村(居)儿童主任负责告知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应当终止的情形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重病父母经医疗康复恢复健康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服刑、隔离等期满的;失联、失踪父母重新出现的;父母死亡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八、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需临时救助的;或者因父母被羁押而遭遇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需临时救助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婚姻登记知识点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理权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怀化市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婚姻登记。
二、结婚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离婚程序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补领婚姻登记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基政区划
一、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二、村(居)民委员会由几人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怎么产生?
答: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居)民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居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1人。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怎么办?
答: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六、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怎样确定选民资格?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七、什么叫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答:直接选举,是指选民本人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间接选举,是指选民不直接选出被选举人,而是先选出自己的代表或代表组织,然后由他们代表选民选出被选举人。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表达意愿,间接选举是委托他人间接表达意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八、什么是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制度?
答:即换届和日常调整,乡镇党委对村“两委”人选资格进行初审,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政法、公安、检查、司法、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进行联审,及时发现不符合村干部条件人员并取消其资格。对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坚决杜绝进入村“两委”班子。
九、如何界定村“两委”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的范围?
答:村“两委”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是对村“两委”班子建设的一条明确要求,近亲属不得同时在同一村的“两委”班子任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近亲属”的界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十、对大学生“村官”参选有何规定?
答:鼓励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有志于扎根农村基层工作的大学生“村官”,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乡镇(单位)党(工)委推荐等方式,参加村(居)委会选举;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选举办法明确选民资格,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十一、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对委托投票有什么新规定?
答: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5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如无近亲属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选民。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十二、什么叫做地名?
答: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十三、地名的命更名原则:
答:(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七)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八)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政策答疑
一、疫情期间,我们公司为抗击疫情捐了50万,请问可以抵税吗?
非常感谢贵公司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做出的努力,当企业或个人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后,可凭借其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至税务部门办理抵税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我是一名学生,在大学期间已经参加过很多次志愿服务活动,现在我准备毕业后回家乡工作,为了给简历加分,能不能为我参加过的志愿服务开具有效凭证?
如果您是注册使用中国志愿服务网(即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www.chinavolunteer.cn)的志愿者,在该网站上实名注册登记之后,便可选择适合自己的志愿服务活动,当志愿服务活动完成后,可自动生成相应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长等数据,如果需要纸质证明,可以在网站的个人主页中找到“下载时间证明”这一项,下载并打印您的志愿服务时间证明;如果您更换常住城市,还能对之前的服务记录进行记录转移。该系统是民政部开发和推广使用的新一代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顺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趋势,整合优化志愿服务开展和管理流程,充分吸收借鉴已有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经验而建设的,可在PC端、移动端等主流互联网应用载体上使用,既方便又安全。如果您未使用这一系统,也可以联系相关志愿服务机构,开具证明。
三、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什么条件?
答:因为成立社会组织,除了基本的人员、场地、资金及能力资历等基本要求以外,还需要综合考虑成立的必要性以及有否不予登记成立的情况。所以建议直接咨询怀化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电话号码:2217717。行政审批科电话号码:221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