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知识库
发布时间:2021-12-03 14:42 信息来源:新晃县融媒体中心
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政策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的规定。农村人口:农村低保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标准按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家庭成年成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均无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残疾人特困救助供养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依据: 《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湘民发〔2016〕41号)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标准:70元/月。
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主管部门:各级残联目的:去除或减轻因残疾带来的居家生活障碍,改善残疾人居家生活状况,提高自主生活能力,助力脱贫攻坚。内容:着重对其厨房、厕所、卧室等部位的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包括改门、改坡、改灶、改水、改电、平整地面、安装坐便器和扶手等。对象:应同时满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贫困(持有《扶贫手册》或《低保证》或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有住房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需要。当前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农村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由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及提交相关资料。标准:户均5000元。
残疾人证办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残联字〔2017〕53 号、《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关于解决残疾人“评残难、评残贵”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工作的通知(湘残联字〔 2018〕10 号)主管部门:各级残联原则和对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已持证残疾人因残疾人证遗失、损坏、或有效期满需要补办或更换,如之前未经指定医院评残的,都需按现行规定到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有异议,可以逐级申请复核,省级复核是终决。特点:评残和办证分离,残疾评定由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具体情况作出残疾类别和等级的结论,残联根据结论核发残疾人证。流程:包括残疾人办理、复核、迁移。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湘残联字〔2018〕32号)主管部门:各级残联对象: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内容:机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助视器、助听器、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申请:先到残疾评定制定医院或三级医院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定点康复机构选择: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异地康复:确需在非户籍地(非居住证办理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属同一市州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将残疾儿童转介至所属市级残联统筹解决;跨市州、省市区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救助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可到当地残联或者省残联门户网站查询。
残疾人辅具申请与适配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细则》主管部门:各级残联服务内容:对有需求的各类贫困残疾人提供包括轮椅、拐杖、盲杖、语音闪光门铃、基本型假肢安装、助视器、成人助听器等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方便残疾人出行。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并填写审批表,县市区残联根据当年残疾人康复需求、经费统筹情况、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
残疾人就业培训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湘残联字〔2014〕15号)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培训意愿的残疾人可以申请获得免费培训。具体由各级残联根据残疾人需求组织实施。残疾人还可以向县级残联申请自主参加非残联部门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职业技能远程培训,经同意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残联按规定给予补贴。
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依据:《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湘残联字〔2015〕9 号)主管部门:各级残联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 16-59 岁,女 16-54 岁),正在创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的持证残疾人。补贴:可以凭租金支出、设备购置、种苗购买等有效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场租补贴、设备补贴和种苗及农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 万元/户。盲人按摩行业扶持政策依据:湖南省盲人按摩行业扶持办法(湘残联字〔2018〕1号)对象:技能培训对象:具有我省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愿意从事盲人按摩工作,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的盲人,向县级残联申请学习盲人按摩技术的,县级残联应登记在册,积极协调、主动安排参加上级残联举办的培训班或者自主组织培训。
盲人按摩行业扶持政策依据:湖南省盲人按摩行业扶持办法(湘残联字〔2018〕1号)对象:技能培训补贴:有盲人保健按摩初级以上(含初级)合格证的人员,参加省、市州残联组织的职业等级提升培训的,主办方按比例补贴培训费和鉴定费。具有盲人保健按摩初级以上(含初级)合格证的人员,申请自主参加非残联部门组织的资格等级提升和特色技术等培训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并培训合格后,县级残联按比例补贴培训费。
盲人按摩行业扶持政策依据:湖南省盲人按摩行业扶持办法(湘残联字〔2018〕1号)对象:盲人按摩机构扶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含专业按摩医院)或符合下列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可申请残联及财政部门给予扶持和补贴。(一)在我省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经营场所产权),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转租或挂靠等经营行为。(二)从业盲人达到20人或从业盲人占直接从事按摩工作人员总数(不含辅助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不少于2人。(三)从业盲人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且具有我省户籍的从业盲人占该机构从业人员总数70%以上(含70%)。(四)盲人按摩机构与从业盲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从业盲人月工资不低于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五)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店面按要求使用全省规范的LOGO标识标牌,经营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有完整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六)未在2017年之前领取《湖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合格证》及扶持资金的机构。
盲人按摩行业扶持政策依据:湖南省盲人按摩行业扶持办法(湘残联字〔2018〕1号)对象:盲人按摩机构补贴:新建盲人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人数,按5000元/人的标准对盲人按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2017年之前已领取《湖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合格证》的机构,按照新增从业盲人人数,按5000元/人的标准对盲人按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持相关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高中阶段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政策依据: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湘残联字〔2015〕17号)主管部门:残联资助对象: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指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含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残疾学生。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指具有本省户籍,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当地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的学生。资助标准: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除可申请教育部门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外,还可向当地残联申请教育资助。(资助标准: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 1400 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 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和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高中阶段免交学杂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立卡户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特困供养的残疾学生)免交学杂费。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大学阶段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和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湘残联字〔2012〕57号)主管部门:残联资助对象:残疾人大学生: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残疾人和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父母有一方为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资助标准:残疾大学生:专科学生 4000 元/人,本科学生 5000 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 6000 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不论专科、本科、硕士及以上层次,均按 3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资助标准和资助次数。申请: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持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审核。
残疾人托养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办法(湘残联字〔2012〕39号)主管部门:残联对象:由家庭供养的,处于就业年龄段但不在业的智力残疾人、经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肢体残疾人。(其中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低保贫困残疾人为重点服务对象。)托养方式:①日间照料;②寄宿托养;③居家服务费用: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托养服务基本建设及发展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方式解决。一是财政一般预算安排;二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四是收取托养对象合理交纳的费用。
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社会保障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容: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宝信的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档次的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残疾人给予部分补助。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有系列优惠和照顾:1.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优先购票搭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2.优先就诊、检查、取药、住院,并按有关规定减免费用;3.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