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服务知识库
发布时间:2021-12-03 14:36 信息来源:新晃县融媒体中心
怀化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相关审批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审批
■受理条件
1、服务对象应当需制定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方案 2、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设施拆除、改动的地点、原因、内容、工期、可能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影响、所采取的应急补救措施保障措施 3、 服务对象需承担拆除、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包括临时排水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办理所需材料
1.排水户周边排水管网图(接入口)
2.总平面图和排水平面总图
3.排水水质检测报告
4.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排水方案
8.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受理条件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记录
3.企业机械、设备、专用车辆配置及权属证明
4.企业安装行驶仪和作业记录仪购买协议或发票
5.全密闭运输和分类收集证明
6.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或工商执照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9.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10.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11.单办垃圾运输无指定作业区域的提供道路经营许可证
12.经营协议(公开招标要中标通知书)及经营作业区域地图标注并加盖管理部门印章
1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至少5名,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
14.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1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设施,监测设备明细及建设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16.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及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18.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规划许可文件,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证明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受理条件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记录
3.企业机械、设备、专用车辆配置及权属证明
4.企业安装行驶仪和作业记录仪购买协议或发票
5.全密闭运输和分类收集证明
6.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或工商执照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9.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10.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11.单办垃圾运输无指定作业区域的提供道路经营许可证
12.经营协议(公开招标要中标通知书)及经营作业区域地图标注并加盖管理部门印章
1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至少5名,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
14.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1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设施,监测设备明细及建设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16.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及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18.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规划许可文件,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证明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受理条件
1、由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对现有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改变的;
2、因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而减少绿地的,应落实相应的补偿措施。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所需材料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
2.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的,提交调整后的绿化规划设计图,包括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施工图、绿线图蓝图原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全套绿化图纸电子文件(光盘)一张;申请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提交调整后的规划设计图
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受理条件
1.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所需材料
1、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
2、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申请表
4、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权属关系材料
5、需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资料及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方案
6、申请人身份证(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8、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9、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移植城市树木花草
■受理条件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移植的
■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办理所需材料
1.移植城市树木申请报告
2.需移植的树木现状照片
3.身份证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修剪城市树木花草
■受理条件
需要修剪的城市树木花草
■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办理所需材料
1.修剪城市树木申请报告
2.《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表》
3.需修剪的树木花草现状照片
4.身份证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受理条件
1、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现有树木无法在原址保留,且不具备移植条件的;或现有树木因老化、病虫害等原因,不再具备修复条件或保留价值的;或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居民正常生活的。
2、 按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办理所需材料
1.砍伐城市树木申请报告
2.《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表》
3.需砍伐的树木现状照片
4.身份证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受理条件
1、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现有树木无法在原址保留,且不具备移植条件的;或现有树木因老化、病虫害等原因,不再具备修复条件或保留价值的;或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居民正常生活的。
2、 按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办理所需材料
1.砍伐城市树木申请报告
2.《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表》
3.需砍伐的树木现状照片
4.身份证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修剪城市树木花草
■受理条件
需要修剪的城市树木花草
■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办理所需材料
1.修剪城市树木申请报告
2.《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表》
3.需修剪的树木花草现状照片
4.身份证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移植城市树木花草
■受理条件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移植的
■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办理所需材料
1.移植城市树木申请报告
2.需移植的树木现状照片
3.身份证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受理条件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办理所需材料
1.占用绿地范围现状图
2.临时占用绿地申请报告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表》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移古树名木审批
■受理条件
1、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的;
2、制定了可行的迁移方案和保护措施。
■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所需材料
1.《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表》
2.该古树名木照片(含周边环境)
3.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报告
4.迁移和保护方案
5.身份证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受理条件
1. 大型户外广告(不含建设工地施工围挡广告)的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是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单位; 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2.经省、市批准的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是活动组织人或者活动承办人; ②省、市批准活动的有效文件。 对重大、重要节日、会议、活动需要设置户外宣传条幅、标语的; ③符合城市容貌规定。 3.建设工地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不含施工围挡广告)的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是建设单位或者是广告承建单位; ②建设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符合城市容貌规定。 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条件 ①张挂、张贴的宣传品是利用城市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进行设置; ②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③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
■办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办理所需材料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
4、信用承诺书
5、安全责任承诺书及安全评估报告
6、广告制作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照
7、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
8、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具体设置位置示意图(设置前)、效果图样(设置后)
9、户外广告设施材料说明: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10、依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与出让方签订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招标)出让协议
11、依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经拍卖(招标)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缴费凭证
12、在建工地出入口两侧设置大型钢结构式广告牌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3、社会宣传和重大活动等临时户外宣传的审批还需提供的材料:省、市批准或组织实施的文件、或批示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延期)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受理条件
1. 大型户外广告(不含建设工地施工围挡广告)的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是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单位; 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2.经省、市批准的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是活动组织人或者活动承办人; ②省、市批准活动的有效文件。 对重大、重要节日、会议、活动需要设置户外宣传条幅、标语的; ③符合城市容貌规定。 3.建设工地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不含施工围挡广告)的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是建设单位或者是广告承建单位; ②建设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符合城市容貌规定。 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条件 ①张挂、张贴的宣传品是利用城市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进行设置; ②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③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
■办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办理所需材料
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
4、许可证原件
5、信用承诺书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受理条件
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理所需材料
1.基建工地材料机具堆放占道管理承诺书
2.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3.红线以内的规划图纸
4.申请报告
5.居民身份证
6.规划图纸
7.城区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责任书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城市道路占用费,市、州:0.75元/平方米/天;县(市):0.5元/平方米/天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受理条件
(1)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2)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方案;
(3)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办理所需材料
1.所经过城市道路的保护措施方案
2.单位有效证照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和委托书
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梁)行驶申请报告
4.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还应提交由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受理条件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办理所需材料
1.停止供水、改(拆、迁)公共供水的审批表
2.工程施工方案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受理条件
1、工程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2、工程是否必须,施工方案是否合理;3、是否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4、施工时间是否合理。
■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办理所需材料
1.工程施工方案
2.书面申请书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受理条件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办理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所需材料
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表
2.工程施工方案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办公室0745-2370800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市民服务中心C栋3楼119、120号窗口
■业务咨询
0745-237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