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5 15:38 信息来源:新晃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是新晃侗族自治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际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确保“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目前新晃侗族自治县有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但无本地具体的相应制度和方案,对于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大多通过政府买单的形式进行修复和治理。《新晃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三是明确各部门职责的需要。依据国家和省里的方案及省直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结合全市机关改革的具体部署,对各相关单位的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职责进行明确,从而使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实施有效。
四是市对县年度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2021年市人民政府已成立怀化市生态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成立生态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和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其列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
二、制定过程
(一)立项审查及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的情况。
2021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专门成立了《方案》起草工作小组,在认真学习研究其他县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研,形成了《新晃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初稿)》。2021年12月14日,召开了由科室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的调度会,对《方案(初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并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按照法制部门审查的意见,经过修改后,形成了《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3月27日,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出台《新晃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起草单位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该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18日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意见。
(三)对收集的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截止到2022年3月25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单位对此未发表意见。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新晃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与国家和省级方案基本一致,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赔偿范围、调查启动、磋商和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监督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方案包括总体目标要求、适用范围、赔偿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新晃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过3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印发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