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新晃县检察院对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1-06-04 09:24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6月3日,新晃县检察院提起的彭某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县生态环境局代表、林业局代表、案发地乡镇及村支两委代表、被告家属及社会各界代表旁听了庭审。
经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在新晃县步头降乡、芷江县新店坪镇等地使用电子诱捕装置网捕画眉鸟共计78只,并先后销售给新晃县禾滩镇禾滩村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彭某某所猎捕的鸟类为画眉鸟,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保准目录》,该画眉鸟的基准价值为1000元/只。
新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彭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虽已承担非法狩猎的刑事责任,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于向新晃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结合被告人主观方面、社会影响及家庭贫困的现状等实际情况,提出由彭某某义务担任生态护林员、公益宣传服务方式替代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新晃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并当庭宣判,判决彭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赔偿人民币5000元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在案发地无偿进行为期3年的巡查护林、巡查非法狩猎、进行公益宣传等服务。
新晃县地处湖南最西部,画眉鸟资源十分丰富,有“中国画眉之乡”的称号,民间传统的斗鸟活动十分盛行。正值六五环境宣传之际,为扩大宣传教育效果,提高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教育居民远离犯罪。新晃检察院邀请了相关职能部门和案发地的政府工作人员及村支两委人员参加了庭审,庭审结束后,参加庭审旁听的人员纷纷表示,这是一次生动的普法课,令人深省,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认真履职,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参与者、建设者和监督者,为新晃的绿水青山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