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公示栏
发布时间:2022-06-02 10:00 信息来源:新晃县卫生健康局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与意义: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的;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四、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纠纷当事人须知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员、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处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调解员决定。
(四)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营私舞弊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申诉。
(五)要文明调解,当事人要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六)不得故意谩骂调解员和进行无理取闹。
(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九)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民间纠纷调解简要流程(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