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4-10-15 16:33 信息来源:新晃县民政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保标准:根据怀化市居民基本物质生活需求和物价指数以及市、县财政的承受能力,2024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现定为70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保障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
    三、低保金的计算方法:月实发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
    四、家庭月总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入;无固定职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所有合法收入;家庭成员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及其他资助收入;家庭成员的存款、股金、债券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五、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
    六、申请者应提供的下列证件或证明:1、申请者1寸免冠照片3张;2、申请者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所在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收入证明并提供联系电话及工资领取凭证;4、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优抚对象双定补助证;5、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断书;6、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书、化验单等;7、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力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做出的丧失劳动能力状况证明;8、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子女所在户籍地或单位出具子女家庭人口情况及收入证明;9、家庭有电话的,应出具申请前3个月的电话费缴费凭证;10、申请者家庭成员有外出务工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11、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及学费缴费单;12、其他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保标准:根据怀化市居民基本物质生活需求和物价指数以及市、县财政的承受能力,2024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现定为5400元/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保障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符合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农业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三、低保金的计算方法:月实发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
    四、家庭月总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入;无固定职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所有合法收入;家庭成员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及其他资助收入;家庭成员的存款、股金、债券等。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以申请低保上年度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准。
    五、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
    六、申请者应提供的下列证件或证明:1、申请者免冠1寸照片3张;2、申请者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书、化验单等;4、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力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做出的丧失劳动能力状况证明;5、优抚对象提供《优抚证》,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6、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养、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7、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及学费缴费单;8、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9、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有效证明。

特困供养 
    一、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是低保标准的1.3倍。保障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特别说明:①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②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临时生活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患病、就学、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救助对象同一事由每年原则上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乡镇及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给予救助金或物资帮助。救助金额较小的(1000以内),可由乡镇审批救助。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三、申请者应提供的下列证件或证明:1、申请者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2、低保证或特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3、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包括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住院原始发票等);4、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大学生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就读大学的需出具所在学校学费证明);5、遭受火灾的需附所辖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的有效证明材料、受灾照片等;6、交通事故鉴定书;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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