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4〕 60 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09:55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精翼广告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6210
住所:新晃侗族自治县金桔佳苑5幢110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英
公民身份号码:433026********0328
联系方式:186****8266
2024年7月5日本局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怀化市户外广告监测报告(编号:LYT20240705060)怀化市广告监测平台涉嫌违法线索(监测日期:2024年06月12日编号:14282566):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在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解放路85号靠近人民医院,路东户外楼体发布广告内容为新晃丁香口腔牙齿种植牙齿修复牙齿矫正牙齿预防电话0745-6293120 /153*******2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涉嫌违法。经查,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于2024年3月在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解放路85号靠近人民医院(十字路口),路东户外楼体发布广告内容为“新晃丁香口腔牙齿种植牙齿修复牙齿矫正牙齿预防电话:0745-6293120 15367573562地址:晃州镇解放路新商城二楼(人民医院正对面)”医疗广告。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发布上述医疗广告不能提供与广告内容相符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上述医疗广告其内容由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设计,委托当事人进行制作和安装,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严格查验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明知或者应知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仍为其制作安装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8月13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张翼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制作未经审查医疗广告供认不讳。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严格查验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明知或者应知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仍为其制作安装广告。当事人制作和安装涉案医疗广告共收取费用800元,故认定其广告费用为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怀化市户外广告监测报告(编号:LYT20240705060)复印件1份共15页,证明2024年7月5日我局收到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涉嫌违法线索;
证据2.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复印件1份、负责人陈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的经营资质、执业许可情况;
证据3.现场笔录1份、涉案广告照片1张共4页,证明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在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解放路85号靠近人民医院(十字路口),路东户外楼体发布广告内容为“新晃丁香口腔牙齿种植牙齿修复牙齿矫正牙齿预防电话:0745-6293120 15367573562地址:晃州镇解放路新商城二楼(人民医院正对面)”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证据4.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制作、发布涉案广告的时间、内容、经过、费用及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情况;
证据5.户外广告制作合同1份共1页,证明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设计涉案广告内容,委托当事人进行制作和安装,广告制作费用800元;
证据6.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子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实际负责人张翼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和安装涉案广告及涉案广告发布时间、制作费用、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情况;
证据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1份、广告照片1张共4页,证明涉案医疗广告已更换,更换后的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致。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4年8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市监罚告字〔2024〕6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严格查验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构成明知或者应知湖南丁香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仍为其制作安装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对其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无主观恶意,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涉案广告已删除,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
一、没收广告费用800元,并处罚款800元。
罚没款共计16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