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晃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6 09:20 信息来源:新晃县发展和改革局

晃发改价〔2023〕10号

关于新晃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怀化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9〕84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等程序,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晃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1:1.5:4的比价系数原则,调整后三类用水的具体价格(均未含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为:

1、居民用户。

(1)“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量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按用户用水量分级计费,用户各级水量、价格如表:


(2)未实行抄表到户居民和非居民类别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合表用户价格2024年为3.15元/ m3,2025年及之后价格为3.72元/m3。

 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执行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供水主管部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终端水价,超定额(计划)在20%以内的水量供水价格加价50%,超定额(计划)超过20%不足40%的水量加价100%,超定额(计划)在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具体价格如下表:




    
   二、为尽量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城镇供水范围内,对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每户每年免收48m3水费(含伴随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三、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四、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随水费代征,其征收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此次价格调整从2024年2月份抄表水量起执行,2024年1月份抄表水量执行原价格。

此次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公司要认真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改革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并落实好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确保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新晃县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新晃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

新晃县城供水用户分类表


分类

用水性质

居民

生活

用水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非居民类别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用户

部队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非营利性托幼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

非居民

用水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特种

用水

KTV演艺厅、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咖啡厅、商务会所、足浴、桑拿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含宾馆、饭店等单位内设上述行业用水)、洗车及汽车美容行业、高尔夫球场、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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