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1 15:25 信息来源:新晃县医疗保障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 医保罚字〔2024〕第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方家屯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3122744842731XA住所或地址: 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方家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萍
2024年9月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 违法使用医保基金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于2024年10月24日调查终结,现查明,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重复开药、重复收费等危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方家屯卫生院在接受怀化市医疗保障局交叉检查后主动上缴违规资金,且积极整改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八条(二)、(三)、(六)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方家屯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问题1、2、3、4、5、6、8、9中涉嫌违规金额11798.87元给予1倍行政罚款;
2、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方家屯卫生院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移送新晃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