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1 16:58 信息来源:新晃县医疗保障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 医保罚字〔2024〕第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7448427328A
住所或地址: 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晓勇
2024年9月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 违法使用医保基金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于2024年9月29日调查终结,现查明,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过度医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虚记多记费用、进销存问题及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等危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违规事实,并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合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既往造成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情况不是当事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大部分问题都是普遍共性问题,不存在恶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且积极整改上述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七)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问题1、2、3、4、5、6、7、8、9、10、11、12、13、17、18、19、21、22、23、24、25、26、27中涉嫌违规金额20658.26元给予1倍行政罚款;
2、对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卫生院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移送新晃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