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解读《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5 16:13 信息来源:新晃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一、该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我县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平遥,巩固提升省级园林县城工作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过程
2023年6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国家、省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始起草该办法。收集相关资料,并拟定了可操作性、可持续发展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草案,通过局班子成员反复修改,形成初稿;而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时向分管县领导汇报,并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性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27日在我县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2022年8月21日,县司法局对送审稿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报告。2023年8月23日,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签署后正式发文公布。后因该文件个别内容存在明显不当,故重新修改制定该文件,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22日在我县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2022年10月24日,县司法局对送审稿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报告,2023年11月2日报县人民政府签署后正式发文公布。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从城市绿地、绿线的划定、设计、审批、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解决了公园、道路和广场等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了侵占、挤占绿地解决办法,明确了绿化条例中相关条文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为市民和游客创造优美、舒适的游乐、休憩场所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该办法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印发公布施行。2023年8月23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晃政发〔2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