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4 12:00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关于重新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8〕12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新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好人居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我县2007年划分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重新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区域环境状况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主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要河流带等人口集中地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实施禁养和限养。
二、划分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平溪一二级保护区及舞水河沿岸500米范围内(不超过第一重山脊);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水库500米范围内(不超过第一重山脊)。
2、平溪(除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溪、中和溪、龙溪沿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
3、风景名胜区及文化旅游区:黄家垅省级森林公园、夜郎谷风景区及今后所认定风景名胜区和文化旅游区范围内的区域。
4、新晃县城规划区。
5、新晃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6、各乡镇集镇所在地规划区域。
7、辖区内铁路、高速公路两侧30米内,国道两侧20米内,省道两侧15米内,县道两侧10米内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其他需要控制养殖规模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全县范围内除禁养区、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
三、控制要求
1、禁养区要求。禁养区内依法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原有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2、限养区要求。在限养区,依法禁止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原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其废弃物排放指标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未进行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3、适养区要求。相对集中饲养,适度控制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对污染的削减能力,实施生态环境化改造,提高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率,建设规范的治污设施;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