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4〕 83 号
发布时间:2024-11-05 15:08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7******3365
住所: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街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彬
类型: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公民身份号码:433026********0010
联系方式:139******92
2024年9月30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委员会向本局移送关于鱼市镇晏家卫生院2020年1月6日至2024年8月22日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0日对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卫生院2020年1月6日至2024年8月24日期间的门诊收费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存在未按政府定价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杨文彬进行调查询问,杨文彬对当事人门诊诊查重复收费供认不讳。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6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未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湘价服〔2002〕230号》、《怀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年怀医保发〔2020〕20号)》、《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怀医保发〔2022〕41号》文件规定,重复收取张久青、 杨连生等病人1594人次,门诊诊查费共计金额70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新晃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委员会移送的问题线索移送函一份共32页,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6日至2024年8月22日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数据来源;
证据2.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证据3.2024年10月10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卫生院处方笺20张,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6日至2024年8月6日重复收取杨连生、吴炳辉等病人门诊诊查费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给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卫生院院长杨文彬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020年1月6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重复收取病人门诊诊查费的事实;
证据5.《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湘价服[2002]230号》打印件1份、《怀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年怀医保发〔2020〕20号)》复印件1份、《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怀医保发〔2022〕41号》复印件1分,证明当事人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文件依据;
证据6.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8月7日吴春香、姚玉梅等病人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卫生院处方笺16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8月7日后未再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4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市监罚告字〔2024〕83号,同日一并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晃市监责退〔2024〕01号),责令当事人在接到该通知书起7日内将多收费用全部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退费的情况说明》,陈述了无法清退的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门诊诊查重复收费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湘价服[2002]230号》、《怀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年怀医保发〔2020〕20号)》、《怀化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怀医保发〔2022〕4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构成了门诊诊查费重复收费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在事发后,积极进行整改,对其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裁量幅度: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少于3.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5万元以上少于36.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少于7万元的罚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一般情形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059元;
二、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17647.5元。
以上罚没共计:24706.5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