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处罚〔2024〕78号

发布时间:2024-11-14 11:30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县凉伞镇万佳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EU1A

住所:新晃县凉伞镇卫生院门面

经营者:吴*枝(身份证号码:522223********2045)

联系电话:186****3933

注册日期:2016年4月20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酒类、粮油);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日用百货;文具;烟;小百货;针棉织品;日化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小五金;鞋类;包类;床上用品零售。

2024年9月30日,根据县市场监管局统一安排部署,本局执法人员对新晃县凉伞镇万佳齐超市进行了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一种无标识标签食品,一种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另2024年8月29日,根据县市场监管局统一安排部署,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0月8日,本局收到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店内的芒果农药残留超标,并于10月9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即表示不申请复检。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店内存在下列问题:

1、蕨粑,无标签标识,从怀化市佳惠农产品大市场购进,供货商:王利英189*******7,购进数量30包,货架剩余23包,进货价5元/包,销售价6元/包,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42元;

2、张师傅太阳晒干面条,无生产许可证号,净含量:未标示,从新晃县鑫洋商行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9月9日,保质期:春夏季节60天,秋冬季节180天,购进数量15包,货架待售数量8包,进货价10元/包,销售价13元/包,货值金额195元,违法所得91元;

3、抽检不合格食品:小芒果。经检验机构检验,该水果中吡唑醚菌酯和戊唑醇残留限量超标。该水果从玉屏康华水果批发市场购进,供货商:杨明151*******6,供货商地址:玉屏康华水果批发市场12幢4-5号门面,购进数量26斤,截至送达食品安全抽检检测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19.88斤,抽检数量6.22斤,进货价4.5元/斤,销售价7元/斤,货值金额总计182元,违法所得182元。

截止检查当日,本局未接到因食用上述涉案产品而造成的不良情况反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无标识标签、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事实及证明当事人店内抽检不合格的芒果已经销售完毕的事实;

2.现场拍摄的涉案食品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无标识标签、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事实;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4.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食品的进销货等相关信息;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7.扣押文书一份,证明本局对涉案食品进行扣押;

8.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就本案向本局提出减轻处罚申请。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2024年10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市监罚告〔2024〕7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店内存在无标签及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及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芒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如实陈诉其违法事实;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农药残留超出限量标准值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未查到及收到关于涉案食品的相关投诉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2024年10月30日,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本案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1.对经营无标签及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3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2.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限量的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2元,罚款1000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销售无标签及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及农药残留超过限量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无标签及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3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2.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限量的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2元,罚款1000元;

3.没收没收本案中涉案无标签、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

4.罚没款合计331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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