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当罚〔2024〕食005号

发布时间:2024-11-20 08:38 信息来源: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小蔡全牛食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362W

    住所(住址):新晃县晃州镇晃山新城2栋103号

    经营者:蔡*宏 身份证件号码:433026********2132

    联系电话:189****3903

    执法人员:杨*,执法证号:181****0032

    执法人员:徐*华,执法证号:181****0089

你(单位)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碗,消毒日期:2024年10月11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