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湘怀新)应急罚〔2024〕54号

发布时间:2024-10-26 09:09 信息来源:新晃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被处罚单位(人)

新晃县喜**烟花爆竹经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MA********;经营者:吴**)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镇**村

执法股室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

钟林、吴光乾

案件来源

本级交办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处罚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湘怀新)应急罚〔2024〕54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0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晃喜**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数量为300箱烟花爆竹,实际储存了341箱,超量储存41箱,超过该经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13.6%。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给予新晃喜**烟花爆竹经营店经营者吴**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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