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罚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7-24 11:06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新晃县新村石国忠废品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MA4M50781E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安圣电池厂
法定代表人:石国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4月16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开展涉危废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你加工店在无危废许可证情况下,收集约0.37吨废旧铅酸电池贮存在你加工店内以及售卖废旧铅酸电池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图片等为凭。
你加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加工店预处罚事项、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至5月14日,你加工店未向我局递交相关申请,视为对该告知书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4〕2号)、《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七条等规定,我局对你加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限你加工店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营业部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81690104000574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93号
邮政编码:419200
联系人:李丹亮
联系电话:0745-622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