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罚字〔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7-31 16:27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雅康精神病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200MJK312050Y
地址: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波州镇洞坪村
法定代表人:吴校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在2023年3月27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的医疗机构专项执法监测行动中,你医院所排废水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251mg/L,悬浮物82mg/L,分别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标准的3.18倍、3.1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5、监测报告;6、现场图片等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医院未向我局递交申请,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3〕9号)、《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医院在查处后积极整改,目前所排废水监测因子已全部达标,并且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拟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经我局案件讨论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从轻处罚的标准,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法定罚款最低限额)
限你医院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
户名: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1529******29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93号
邮政编码:419200
联系人:李丹亮
联系电话:0745-6223174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