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不罚字〔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3-20 15:14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中能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E2PJPF47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新晃产业开发区(前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加(身份证号:430************11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开展舞水流域联防共治、水质提升交叉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租用新晃产业开发区原新晃三堡矿业有限公司场地、厂房以及筛分机、传输带等设备,从事年加工生产200万吨石灰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就已开工建设并安装调试设备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现场图片;5、委托授权书;6、县发改部门的年加工200万吨石灰石矿项目备案证明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标准,拟处罚款人民币750000元。同时我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告知你单位自我局2025年1月15日立案之日起60天内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且期间停止建设,可免于行政处罚。
截止至2025年3月1日,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任何申请,视为对该告知书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5〕2号)、《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后,立即停止建设,并立即启动了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工作,于2025年3月14日取得环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怀化中能贸易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93号
邮政编码:419200
联系人: 李丹亮
联系电话:0745-6223174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