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不罚字〔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3-25 16:05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杨国荣:
身份证号码:433************410
地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新桥村蒋家组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3月20日上午10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的移动源专项检查行动中,在晃州镇沙湾村沙湾大桥桥头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贵DA9873重型自卸货车存在人为使用螺母垫高氮氧化物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图片等为凭。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对你个人处50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个人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后,立即拆除垫高氮氧化物传感器的螺母,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同时自愿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购买2000元的树苗进行栽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罚过相当”原则,我局决定如下:
对杨国荣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93号
邮政编码:419200
联系人: 李丹亮
联系电话:0745-6223174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