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晃审〔2025〕5号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关于年加工200万吨石灰石矿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3-14 10:2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中能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新晃产业开发区前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加,统一社会代码:91431227MAE2PJPF47)于2025年2月28日向我分局提出《年加工200万吨石灰石矿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我分局已依法于2025年2月28日予以受理,并完成了受理公示和审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一、怀化中能贸易有限公司年加工200万吨石灰石矿项目位于新晃产业开发区前锋工业园,备案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年加工120万吨石灰石矿项目,二期建设年加工80万吨石灰石矿项目。项目一期拟投资6000万元,租用新晃产业开发区新晃三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厂房以及部分设备,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加工120万吨石灰石矿生产线1条,包括卸料区、筛分区、成品堆场、办公区、充电区、地磅房,及配套环保设施等。二期工程不纳入本次环评。经现场踏勘,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已责令停止建设。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对本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5〕2号)。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选址要求。在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服务范围进行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分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厂区须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喷淋降尘,不外排;车辆清洗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喷淋降尘、车辆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卸料区设围挡及喷淋抑尘设施;传送带采取密闭+喷淋降尘措施;筛分工序设备密闭,废气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2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成品堆场、运输及装卸过程采取喷淋洒水抑尘措施。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之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布袋经集中收集后统一外售;除尘器回收粉尘、车间清洁回收粉尘混入产品销售;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湘环发〔2024〕49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豁免管理申请。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分局重新审核。

六、该项目建设及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负责。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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